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消債清,2,200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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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債 務 人 甲○○
即 聲請人
代 理 人 林恒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茂榮
附表:
1.請提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請提出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應陳明為無。
3.請提出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
4.請釋明「承租房屋發生火災,全部財產滅失…工作過度勞累…只得借貸度日」因此積欠卡債及信用貸款,請依發生時間順序,具體說明自火災發生後與所有債權銀行發生債務之時間、原因各是為何?台端是否有「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加」以致無法清償銀行款項之事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5.請提出自己及配偶(如無配偶則免)名下所有存摺自96年迄今之明細記錄。
6.請提出自己及全戶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並提出97年度綜合所得稅扣繳憑單。
7.請說明身分證住址「宜蘭縣羅東鎮○○路119巷3弄68號4樓之3」房屋所有權人姓名及其與台端之關係?
8.請補提出扶養戴士寶扶養費4,000元之單據及計算方式到院供核,單據部分請依陳報明細裝訂成冊並標示清楚。
9.請說明所附電話繳費通知之帳單姓名及醫療費用收據為何是「曾黃淑純」?並請檢附其戶籍資料。
10.請說明所附之慈濟大藥局所開立之參茸、辣椒膏金額皆1千餘元,用途為何?並請提出必須使用上開藥物之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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