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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甲○○(即財團法人宜蘭縣光復國民小學教育基金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光復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及
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宜蘭縣光復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宜蘭縣光復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宜蘭縣政府以民國82年8月9日82府社教字第87741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95證他字第51號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冊第13頁第75號)。
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經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光復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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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第六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由原捐│
│正│ 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
│條│ 會選聘之。另設監事(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文│ 任期與董事同。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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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六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由原捐│
│條│ 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
│文│ 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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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第六任董事會會議通過(97.11.05)。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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