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聲,36,2009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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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清償債務之請求權,聲請本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並以98年度司執全字第46號執行在案,迄未起訴等情,業據本院調卷並查明屬實,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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