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聲,71,2009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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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請求,聲請本院以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9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就其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等情,業據本院調卷並查明屬實,則債務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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