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壬○○
被 告 乙○○(宋賜傳之繼
丁○○(宋賜傳之繼
戊○○(宋賜傳之繼
丙○○(宋賜傳之繼
甲○○(宋賜傳之繼
辛○○(宋賜傳之繼
己○○(宋賜傳之繼
庚○○(宋賜傳之繼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380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