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告 戊○○
丙○○
丁○○
玄○○
被 告 地○○
宇○○
甲○○○
乙○○○
壬○○○
天○○
亥○○
申○○
辛○○
庚○○
子○○
黃○○○
酉○○○
己○○
戌○○
午○○
辰○○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A○○
被 告 未○○
巳○○
丑○○
寅○○
卯○○
宙○○○
癸○○
B○○
E○○○
D○○
C○○
F○○○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12,8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7,500元×{142.96+1.68+7.79+7.67+1.42+0.76+52.76 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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