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補,32,200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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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川湯春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3,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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