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補,35,2009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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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30,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3,2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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