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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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