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補,40,2009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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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之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64,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欠19,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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