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補,41,200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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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4,240(1,648平方公尺×130 元/平方公尺)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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