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補,43,2009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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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核屬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為以起訴視為聲請調解之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聲請調解費(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聲請調解費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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