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補,45,200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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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國光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宜蘭縣慧燈中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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