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補,47,2009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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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16,573 元(即97年度執字第8953號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次序6、9號之違約金債權計277,475 元、次序10號之利息及違約金債權計4,508,584元,合計4,786,059元;
扣除原告訴之聲明所示不爭執債權即次序6、9之違約金在年息0.426%計算範圍內債權計145,357元、次序10之利息在年息4.3%、違約金在年息0.43%計算範圍內債權計2,124,129元,合計2,269,486元後,原告否認有債權存在之金額計為2,516,573 元,均採四捨五入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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