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補,48,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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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0,000元,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150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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