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補,53,2009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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