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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台灣丁基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健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53,1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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