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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6,3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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