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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1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昇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5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確定判決提出再審之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5,000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7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6,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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