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補,93,200906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清達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2,500元,應繳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499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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