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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親字第20號
原 告 丙○原名陳惠萍)
被 告 甲○○
乙○○
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8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即子女)設籍於臺北縣中和市○○街88巷22之4號,有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揆揭前揭法文,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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