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訴,112,2009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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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16,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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