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訴,124,2009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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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 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475,814元(1,588,811-112,997),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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