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1號
原 告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3日以98年補字第7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98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