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訴,84,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5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10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茂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