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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52,926元(未於期限內補提對原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34,5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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