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重訴,77,2009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8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