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除,20,2009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0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
┌───┬─────────┬──────┬─────┬────┐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
├───┼─────────┼──────┼─────┼────┤
│林心瑀│宜蘭縣宜蘭市信用合│97年7月28日 │ 21,000元 │ 093103 │
│      │作社礁溪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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