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除,23,2009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
┌───┬────────┬──────┬─────┬────┐
│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
├───┼────────┼──────┼─────┼────┤
│藍裕翔│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6年10月15日│150,000元 │00000000│
│      │宜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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