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6號
聲請人 林慶雲即東昇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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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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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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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順營造有限公司邱│臺灣企銀宜蘭分行 │97年8月31日 │16,380元 │AU0000000 │ │
│ │麗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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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莊信志 │合作金庫礁溪分行 │97年8月31日 │10,364元 │FU0000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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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弘穩工程有限公司王│華南銀行宜蘭分行 │97年10月5日 │1,995元 │XC0000000 │ │
│ │智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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