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除,28,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
├─────────┼─────────┼─────┼─────┼────┤
│安榮礦石化工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蘇│97年8月6日│ 368,770元│ 309397 │
│限公司            │澳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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