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
├─────────┼─────────┼─────┼─────┼────┤
│安榮礦石化工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蘇│97年8月6日│ 368,770元│ 309397 │
│限公司 │澳分行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