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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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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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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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乙○○○○○○○○│板信商業銀行羅東分│97年6月7日 │11,000元 │LD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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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乙○○○○○○○○│板信商業銀行羅東分│97年7月7日 │11,000元 │LD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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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乙○○○○○○○○│板信商業銀行羅東分│97年8月7日 │11,000元 │LD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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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乙○○○○○○○○│板信商業銀行羅東分│97年9月7日 │11,000元 │LD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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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乙○○○○○○○○│板信商業銀行羅東分│97年10月7日 │11,000元 │LD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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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乙○○○○○○○○│板信商業銀行羅東分│97年11月7日 │11,000元 │LD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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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乙○○○○○○○○│板信商業銀行羅東分│97年12月7日 │11,000元 │LD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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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乙○○○○○○○○│板信商業銀行羅東分│98年1月7日 │11,000元 │LD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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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乙○○○○○○○○│板信商業銀行羅東分│98年2月7日 │11,000元 │LD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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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乙○○○○○○○○│板信商業銀行羅東分│98年3月7日 │11,000元 │LD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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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乙○○○○○○○○│板信商業銀行羅東分│98年4月7日 │11,000元 │LD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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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乙○○○○○○○○│板信商業銀行羅東分│98年5月7日 │11,000元 │LD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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