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甲○○
指定送達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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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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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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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蘇│97年9月5日 │10,000元 │AV0000000 │ │
│ │ │澳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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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蘇│97年9月15日 │17,800元 │AV0000000 │ │
│ │ │澳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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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蘇│97年9月15日 │16,300元 │AV0000000 │ │
│ │ │澳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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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蘇│97年9月15日 │8,710元 │AV0000000 │ │
│ │ │澳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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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甲○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蘇│97年9月15日 │13,400元 │AV0000000 │ │
│ │ │澳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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