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除,53,200906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3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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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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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98年1月31日 │ 191,000元│XC00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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