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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旅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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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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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瓊滿│華南商業銀行羅東分行│96年12月30日│ 20,800元 │VC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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