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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1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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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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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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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蘭縣農會 │宜蘭市農會 │98年2月20日 │29,800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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