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除,95,2009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
│高陞鷹架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98年7月10日 │125,000元 │ FS0000000│
│司法定代理人蘇芷萍│羅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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