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9,勞聲更,1,201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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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聲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林恒毅律師
相 對 人 辰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積欠聲請人甲○○薪資新台幣陸拾陸萬壹仟玖佰貳拾柒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勞工,因職業災害事件,兩造前經宜蘭縣政府為勞資爭議調解,於民國97年1月15日調解成立,調解結論為:資方同意勞僱關係繼續存在,並繼續為勞工加勞工保險;

另退還10月份扣薪新台幣(下同)1萬元,給付12月薪資45,000元,97年1月份以後按月每月20日前給付薪資39,000元。

截至98年10月止,相對人本應給付聲請人858,000元。

然相對人僅於97年1月18日匯入58,858元、同年2月4日匯入38,437元、同年4月24日匯入76,904元、同年11月21日匯入26,904元、同年12月16日匯入25,000元、98年5月20日匯入24,970元,以上合計251,073元,尚有661,927元未為給付,爰依法聲請准為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上所述之薪資,經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業據聲請人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宜蘭縣政府宜蘭縣政府97年1月16日府勞資字第0960167637號函及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佐,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亦據聲請人提出存摺影本為證,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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