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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196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丁○○
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丁○○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賴勝先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3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64371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丁○○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8470元未還,並經聲請人一再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丙○○及雷梅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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