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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5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藍錦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壹拾玖萬玖仟陸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本金壹拾柒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四五計算之利息,②壹萬玖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本金壹萬陸仟柒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①債務人於前向債權人申辦信用卡使用,經查截至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止,尚積欠壹拾玖萬玖仟陸佰貳拾叁元,及其中壹拾柒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未按期繳付,②債權人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以代償卡代付債務人於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欠款,截至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止,尚積欠壹萬玖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本金壹萬陸仟柒佰壹拾柒元未按期繳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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