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0,司促,1409,201103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0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峻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本金壹拾陸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陸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柒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向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嗣案外人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讓與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