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23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 理 人 林雅婷
債 務 人 游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零陸拾壹元,及其中陸萬捌仟零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94年7月29日向案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理現金卡使用,嗣後案外人將其債權讓與債權人,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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