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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怡吟
相 對 人 麗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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