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1,司促,2532,201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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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32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羅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倉田


債 務 人 張燦明

張烘耀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陸萬柒仟零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燦明邀同債務人張烘耀(原名張燦邦)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2,900,000元及1,260,000元,立有借據暨約定書2紙為憑,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息,迭經催討無效,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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