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1,司促,2632,2012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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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32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債 務 人 陳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向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並簽立國民現金申請書乙紙,嗣後原債權人將其債權讓與債權人,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未清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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