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2,司促,6566,2013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56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游水熔
林金鳳

一、(一)債務人游水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参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本金壹拾壹萬柒仟壹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元。

(二)債務人游水熔、林金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参萬陸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本金参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参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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