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2,司促,6634,2013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63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宗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李宗奇於民國101年8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11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592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663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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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新臺幣│李宗奇 540│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139582│0000000000│11月 05日   │            │點七五        │
│    │元    │305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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