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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昱陞(原名李汪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貳拾貳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及本金壹拾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貳拾陸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中壹拾柒萬叁仟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柒佰元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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