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2,司促,6360,201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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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36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洪靖琳
洪佳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柒萬捌仟柒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洪靖琳於99年5月25日邀洪佳絨為共同借款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600,000元整,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住宅貸款契約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乙紙,交予聲請人收執。

詎102年8月1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

依住宅貸款契約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2,278,713元整及自102年8月1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還。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住宅貸款契約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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