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2,司促,6456,201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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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456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 理 人 莊舜智
債 務 人 林月花(即被繼承人賴文榮之繼承人)
賴玉如(即被繼承人賴文榮之繼承人)
賴利安(即被繼承人賴文榮之繼承人)
賴愛林(即被繼承人賴文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賴愛林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文榮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月花、賴玉如、賴利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㈠壹佰伍拾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壹佰壹拾柒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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